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统计、鉴定和移交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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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室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效果、存毁和档案人员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
二、档案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存毁。
三、鉴定工作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能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文件,必须逐卷逐件登记造册、列出清单,并写出鉴定报告,提交鉴定小组鉴定,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销毁。
四、档案销毁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送至国家定点保密造纸厂实施监销,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五、按上级有关规定,凡属向地方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严格按要求移交。在移交时,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应当收入全宗卷和有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