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审核标准
一、“政务”和“公益”域名适用范围
具备申请注册“政务”中文域名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机构;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组成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具备申请注册“公益”中文域名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际公益组织、从事公益性服务或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机构及其他非营利性单位。
二、审核标准制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0091-2006《组织机构类型》
(三)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六)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八)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九)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十)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三、审核方式
“政务”、“公益”中文域名采用严格的前置审核和持续性审核制度。在域名注册申请以及后续使用过程中,对域名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及网上名称的规范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四、审核内容
(一) 申请资料审核
1、域名注册申请表(复印件或扫描件)。要求:申请表要求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要求:① 证书的单位名称和申请表上的公章单位名称以及注册信息中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一致;② 证书真实、有效;③ 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原则上要求提交法人登记证书,不能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④ 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政务域名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行政职能的文件,如机构编制“三定”规定文件等。
(二) 域名申请单位审核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0091-2006《组织机构类型》中组织机构分类,具备申请注册“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资格的组织机构包括:
(1) 机关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政协组织等。
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作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关。
具体机构类型包括:机关法人、机关非法人
(2) 事业单位
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是上述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具体包括: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上述事业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机构类型:事业法人、事业非法人、其他事业单位
(3) 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具体包括:①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21个群众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②经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经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机构类型:社团法人、社团非法人、工会法人
(4)其他组织机构
是指除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外的组织机构。
具体包括:①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③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颁发登记证书的各类宗教活动场所;④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机构类型:民办非企业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机构
2、“政务”域名申请主体组织机构类型要求
(1)机关法人或机关非法人;
(2)根据机构编制“三定”规定文件等相关文件,规定其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法人、事业非法人或社团法人、社团非法人。
3、 “公益”域名申请主体机构类型要求
(1)事业法人或事业非法人;
(2)社团法人或社团非法人;
(3)其他组织机构;
五、域名命名规则
(一)申请单位可以使用依法核准登记的机构全称、机构标准简称来申请域名。
(二)申请单位可以使用本单位的其他常用简称来申请域名。使用其他常用简称还应符合以下命名规则:
1、其他常用简称是基于机构全称的名称缩减。
2、其他常用简称不易过于简单,应从字面上明显分辨出为申请单位名称,不易与其他单位名称相混淆。
3、其他常用简称应至少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所属行业名称、组织形式名称等三个要素。其中:
区划名称: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如***省(自治区),***市(地、州)、***县(区),县(区)以下地区申请域名需加挂上级区划名称。在申请中,也可以根据常用习惯保留或去除“省”、“市”、“县”这些表示区划名称的字样。
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应能够体现该机构管理和服务职能,如:地震预测、水产养殖、艺术表演等。
组织形式名称:表示该机构属于某类单位或某种组织形式,该组织形式与依法核定登记的机构名称要相一致。如:部、委员会、局、院、所、校、社、中心等。
(三)申请单位可以用本单位所有的网站名称来申请域名。以网站名称申请域名应符合以下命名规则:
1、网站名称应基于机构全称、标准简称、其他简称命名。如:威海水利局网.政务
2、网站的主办单位与域名申请单位名称相一致。
3、申请的网站名称,要准确反映申请单位的机构名称并与其职能范围、业务宗旨相符合,要与政务和公益域名的严肃性相符合,要避免与其他单位的网站名称相混淆。
(四)行业所在区域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可以申请形如“区划名称”+“行业名称”的政务域名。如卫生部申请中国卫生.政务,威海水利局申请“威海水利.政务”。
(五)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以本级行政区划名称命名的域名;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不可以直接申请以本级行政区划名称命名的域名,需在本级行政区划名称前加挂县级区划名称。
同名的行政区划名称,需加挂上级行政区划名称;
(六)域名名称中包含“中国”、“中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Zhongguo”、“zhonghua”、“guojia”、 “CN”、“China”的词汇,申请单位一般为全国性机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机构申请域名时不得随意冠以此类词汇。
(七)域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禁止注册类词汇,应当与政务和公益域名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能够准确反应该单位的机构名称,并与其他机构名称及有效期内的核证的名称相区别。
六、域名审核原则
(一) 域名的命名应符合域名命名规则
(二) 相关性审核
1、对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进行相关性审核。申请单位的网站内容必须与其职能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无违法违纪信息;网站的内容不得与政务和公益域名的严肃性相冲突。
2、网站内容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1)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3)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4) 散布或从事淫秽、色彩、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活动的;
(5) 颠覆历史性的,与国家记录的历史信息相违背的。
(三) 跨区的审核
域名注册不得跨地区申请。在拟申请的域名名称中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均判定为跨区,审核不予通过。
1、拟申请的域名名称中含有其他行政区划名称,则该行政区域的审核机关应对该域名做跨区判定,审核不予通过。
2、在申请单位的申请信息中,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区划信息中,出现跨行政区划的信息,应判定为跨区,审核不予通过。
(四) 特殊域名的审核
1、奥运相关
注册奥运相关的域名,需提交以下资料: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奥组委)的正式批文,明确表示该注册者可以申请相关域名。
2、世界博览会相关
注册世界博览会相关的域名,需提交以下资料:有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的正式批文,明确表示该注册者可以申请相关域名。
3、驰名商标
申请的域名含驰名商标需提供国家商标局认定和公布的驰名商标证书。
4.申请报纸期刊杂志名称: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
(转载自中央中文域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