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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几点思考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3-10 】 【选择字号:

 作者  陶璐

湖南省浏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始于1997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继出台,事业单位法人体系的建设越来越显示其重要的意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作为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凸显出其法定的严肃性。但是,由于当前部分事业单位和法人对登记管理工作意识淡薄,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带来一定弊端。为此,就如何增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几个比较实际的问题谈以下几点浅见。

一、 要提高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的需要。随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事业单位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组织。这意味着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就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的需要。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一是运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规范;二是通过年度报告书,掌握事业单位的运转情况,对事业单位进行动态管理;三是通过公告等手段,提高对事业单位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保障,能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应有的作用,为社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要清醒面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以来,该市目前事业单位的发展状况到底怎么样呢?为此,我们走访了一些事业单位,经调查发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业单位的规范管理,但由于多种原因,部分事业单位发展速度缓慢,运行状况不佳,没有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不够顺畅,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改良。

(一)上级业务部门干预地方事业单位的设立。为凸显各自工作的重要性,有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地方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甚至明文要求设立与之业务对口且名称一致的事业单位,将其对口单位的设立与否纳入年终考核范畴,并将上级配套资金的下拨与之挂钩,导致地方机构个数和财政支出增加,也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工作带来一定压力。

(二)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识淡薄,相关部门制约措施不力。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在文件规定期限内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设立、变更、注销手续,并且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延误工作的开展。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部分事业单位对公章管理不够规范,有的没有上交其变更和注销前的公章,给工作带来不小的弊端,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本单位的利益。造成以上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接受登记的事业单位缺乏有力的制约因素,面对各事业单位不及时办理登记事项这一难题,目前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法定代表人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近年来,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规范、严格,上级三令五申要求机构和人员只减不增,导致部分单位多年来无新鲜血液注入,在编人员年龄结构大龄化,专业技术人才匮乏,但由于事业发展的需要,无奈将同一主管部门内的在编工作人员择其所长调剂使用,导致部分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所在事业单位列编工作人员。

(四)运转情况不佳。有的事业单位成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部分事业单位职能萎缩,长期“有岗无为”,不能发挥其作用。如部分乡镇农技站,一年到头就是发几个“病虫简报”,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又与其主管部门“分灶吃饭”,而这些单位工作人员均是在编人员,基于现状,将其撤销也不现实,只得任其自生自灭。

(五)政事分开不够彻底。由于历史方方面面的原因,比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退役士兵安置等等,目前,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趋于饱合,因此财政负担偏重,拨付资金极其有限。为此,一些主管部门想尽办法,为解决工作人员的“吃饭”问题绞尽脑汁,为些,一些具有经营性质的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机构应运而生,而这些在工商登记注册机构的主管部门却是政府工作部门,其中的工作人员也大多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虽然主管部门的出发点情有可原,但这与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三、要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措施

(一)增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人翁意识和法律意识。

该市共有事业单位1100多家,肩负着为该市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职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无主人翁意识,能否将单位的发展视为己任,将直接影响到该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前景。适时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召开一些座谈会,灌输一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使其了解这一行政法规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的法定程序,对其熟悉登记管理业务和增强责任意识将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逐步规范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编制管理。

在编在岗是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此项工作。在平时登记管理过程中,该们应引导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上,尽最大可能地选用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盘活内部人才,这样既有利于队伍的稳定,使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也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三)严格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相关登记材料。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履职到位,规范审核登记程序,严格对事业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从数量上、质量上层层把关,对有疑问的地方绝不经易带过,不能出现任何纰漏。

(四)引导事业单位良性发展,实现双赢。

各事业单位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该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快慢,因此,如何引导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是面临的一大课题。在工作中,要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通过年审等手段对事业单位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对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审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把握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多加强和事业单位的交流,及时了解其困难,减少其在市场运作中的风险,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使其最大限度地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部门联动,强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以严格依法登记为前提,增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严肃性、权威性。对空壳事业单位应依法注销。进一步规范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监管,主动加强与质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联合相关单位在受理业务时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时效性和合法性,有效杜绝未经年审的事业单位开展相关社会活动的现象。此外,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对一些不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和不在审批的业务宗旨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的硬性处罚措施,以维护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作者陶璐系湖南省浏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