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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三少”问题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4-20 】 【选择字号:

作者  唐建高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全面展开、稳步推进,登记管理制度成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认为登记管理任务比较少、作用比较少、手段比较少的问题。“三少”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登记管理的权威性有效性,必须从问题根源入手,着力想办法破解。

一、推进改革创新,破解“登记管理任务比较少”的问题。登记管理工作任务不重、事情较少,这种误解的形成与三个方面有关:第一,《条例》颁布实施16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直是实施行政许可和年检,各地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绩效考评、实地核查、信息公开等方面作了一些积极探索,但这些创新性工作仍处于小范围或局部试点阶段,登记管理整体上没有跳出登登记记的传统工作模式,坐等上门、被动应付的局面没有得到彻底改变。第二,近年来机构编制管理“闸门”关紧,严格控制新设事业单位,登记许可工作量大幅减少。第三,对年检有明确的法定时限,事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也经常结合年检进行,客观上存在年检期间工作繁重、其他时间业务相对较少的状况。

破解“登记管理任务比较少”的问题,根本在于解决登记管理创新不够、工作重心转变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入学习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二五”时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国事登发〔20114号)精神,全面把握登记管理的丰富内涵,顺应“宽进严管”的形势要求,加快转变工作重心,在事业单位改革和监督管理方面主动想事、积极作为。一是主动参与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优势,积极参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分类、转企改制等工作,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配合实施教育、卫生、文化等行业改革,更好地发挥登记管理工作对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作用。二是强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对实地核查、事业单位章程执行情况监管、年度报告公示、绩效考评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加快全面铺开,把监管落到实处,切实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三是创新事业单位日常管理。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档案资源和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登记管理办事程序等方面多作思考、多下功夫,实现日常工作规范化、精细化、高效化。

二、严格制度执行,破解“登记管理作用比较少”的问题。建立登记管理制度,核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目的就是为事业单位进入市场发放“身份证”和“通行证”,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有没有核准登记和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区别和作用有时不很明显。一是有的未登记事业单位受主管部门委托或安排、以主管部门名义开展活动,让人觉得登不登记都可以开展活动。二是法人证书使用率不高,查验证书制度执行不到位,特别是那些人财物没有独立运行的单位,需要用到法人证书的地方少。三是在现行管办没有完全分开的体制下,事业单位应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由举办单位兜底,违背登记管理制度的立法初衷。四是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机构编制、财政拨款、资产管理等方面,管理模式上与非法人事业单位并没有明显区别,事业单位申办法人登记的内在动力不足。

破解“登记管理作用比较少”的问题,根本在于解决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权威不够的问题。首先,加大宣传力度,让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事业单位了解和熟悉登记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加强执法检查,严格行政许可,把住市场准入关。根据《条例》规定,对未登记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开展除单位日常内部事务以外的其他活动,主管部门也不得委托和安排这些单位开展工作。再次,按照中央编办等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规定,坚持查验证书前置制度,对未取得法人证书或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暂缓或不予办理有关业务,强化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第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尊重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保证其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直接参与市场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对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保护其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支持落实事业单位法人有关优惠政策。

三、强化保障措施,破解“登记管理手段比较少”的问题。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主体机关,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执行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人手普遍比较紧张。根据有关规定,行政许可受理、审核、核准“三分离”,执法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同行。目前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人员配备都比较精干,尤其到县一级力量很难配足,有时有的业务从受理到办结只一个人负责,显得不很严肃,执法检查更是很少开展,监管难以到位。二是队伍能力素质不适应。一方面对有的业务如财经知识不很熟悉,审查把关一定程度上以形式审查为主;另一方面思想解放和创新不足,主观努力程度不够。三是法律手段比较缺乏。《条例》规定可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比较少,又比较软,效力偏低。

破解“登记管理手段比较少”的问题,根本在于解决体制机制建设和法规建设不足的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尤其是机构编制部门应把登记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登记管理的职能作用。二是妥善解决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积极想办法充实登记管理人员力量的同时,将登记管理与机构编制调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人员力量和时间,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重视能力素质的培养提高。增强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注意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加强调查和理论政策研究,锻造过硬本领。倡导和支持创新,跳出传统思维和做法,积极探索有力有效的新办法新路子。四是完善法律手段。通过修订《条例》,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赋予登记管理机关更多更有力的监管手段,提高登记管理违法成本和失信成本,解决登记管理机关使不上劲、用不上力的问题。

(作者系湖南省益阳市编办主任、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