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服务承诺制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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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办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全县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编办机关及二级单位全体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挂牌上岗,热情服务,杜绝“五难”现象。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各项机构、编制业务,做到随到随办。若资料不齐全,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材料取得的途径和格式,以及××年××月××日到××地办理。
(三)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实行收缴分离,杜绝“三乱”现象。
(四)认真接待编制信访,及时准确查证核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全办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项编制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 对自觉履行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除责成其限期纠正外,视情节轻重按本办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县编办设立违反服务承诺投拆电话
第七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