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制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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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告知制是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按照机关服务指南规定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的制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申请事项涉及多个科室,主办科室应牵头审核,并将各科室提出的补正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对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可采取当场口头告知、电话告知、书面告知等形式,但必须作好文字记录。
6、对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的,也必须一次性告知咨询人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