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专题

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离岗告示制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5 】 【选择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积极推进制度建设,特制定如下离岗告示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遇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2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1)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离岗,需向办公室告知。

2)离岗必须办理有关手续,股室工作人员离岗在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必须向股室负责人请假,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股室负责人离岗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请假,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并告知办公室进行登记。

(3)离岗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主任及办公室进行登记;三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副职请假由主任批准,并告知办公室进行登记。

4)请病假在三天以上者,须持医院出具的建议书方能认可。
   
5)婚丧假、探亲假、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办理请消假审批手续。    
    3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向领导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以上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不论离岗时间长短,离岗人员在离岗时必须放置离岗告示卡,标示离岗事由、联系方式,提醒服务对象。     
    4
、各股室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全程都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相关公务。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确定代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工作流程中断,影响单位和群众办事。      
    5
、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同时,对上述违反离岗告知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政纪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