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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失职追究制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25 】 【选择字号:

1、失职追究制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失职的种类

1)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材料内容的;

3)否定申请事项未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作出批准决定的;

6)未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形式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7)应按而未按考试考核结果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

8)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审批事项的;

9)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未完成职责范围任务的;

10)工作不负责任,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映或造成损失的。

3、失职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本人在职工大会上作检查,给予告诫处理;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误造成损失的,按《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